示范区推行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模式
2022-05-09 10:55:35 来源: 济源网-济源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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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源网讯(记者 牛曦阳 通讯员 孙璐)5月7日,记者从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,《济源市推行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暂行办法》近日出台。这是示范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、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一项新举措。

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(以下简称“标准地”)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,对国土空间规划(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)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,明确亩均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、容积率、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“标准”的拟出让宗地。“标准地”出让制度是指按照“标准”实施储备土地开发,带“标准”出让土地,同步签订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和《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履约监管协议》(以下分别简称《合同》《协议》),企业按“标准”用地,各有关部门对照“标准”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,形成“按标做地、明标供地、履标用地、对标管地”的出让制度。

据了解,示范区拟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合适地块按照“标准地+承诺制”的改革模式试点,推广实行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。同时,借鉴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经验,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,开发区管理部门选派专人无偿为“标准地”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。

据介绍,在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,开发区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指标体系,明确“标准地”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,纳入土地出让条件,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。“标准地”出让前应达到“净地”出让条件,需达到权属清晰、征地补偿安置到位、无法律经济纠纷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,且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、通电、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。

“标准地”公开出让,要坚持配置市场化、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、坚持改革提速度、坚持过程全监管四项基本原则。用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应按照《合同》《协议》约定,按时开工,按期投标达产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,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,签订补充协议,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,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;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,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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